(1)填写《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申请表在我校就业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交所在系(院)审批。办理暂缓就业申请,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如确需由别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凭申请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申请人所在系(院)办理。
(2)各系(院)审核同意后,于6月6日前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系统上报暂缓就业学生信息,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通过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的暂缓就业毕业生于6月18日~6月20日到所在系(院)签订一式三份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下简称《暂缓就业协议书》)和一式二份的《暂缓就业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必须由本人亲自签订。
(4)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将于毕业当年7月由学生处移交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1、时间:毕业当年8月份开始,每周周二、周五,两年内可以申请取消暂缓(寒暑假期间每周周二上午)。
(1)由学生本人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申请表格在我校就业指导网页“下载专区”下载或到各所在系(院)领取),经所在系(院)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把《暂缓就业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交回所在系(院);
(2)学生本人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到学生处就业办出具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证明。
(3)学生本人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台(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到学校的学生,凭《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周二、周四上午);
(5)办理完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学生党(团)员,凭《就业报到证》到学校党办(团委)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6)取消暂缓就业学生的档案,将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在取消暂缓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机要局转递到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咨询电话:020-37628469)。
注意:申请和取消暂缓就业,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如确需由别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凭申请人的亲笔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
暂缓就业期满仍未落实单位的学生,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书》规定,必须在暂缓期满后的十天内,由本人回学校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期满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把《就业报到证》统一发到学校,由学生本人在一个月内到学生处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户口由学校保卫处统一迁回生源地。逾期不办的,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将由学校根据学生在办理暂缓就业时提供的地址统一寄出,如有逾期无法报到或遗失的,后果自负。
1、学生如果在5月20日前碰到以下几种情况建议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1) 参加公务员考试,已经通知被录用,但尚未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
(2) 参加专插本考试,已经知道被录取,但尚未收到报考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3) 正式落实接收单位(单位解决人事档案及户口指标),已经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仍未落实户口指标(人事局还未盖章)。
2、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西部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同学请到学生处咨询。
4、暂缓就业期间不计算工龄,不办理《失业证》、《结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如需办理,必须取消暂缓就业,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学生处咨询电话 020-61230822 许正荣老师、张慧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