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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交学费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2-09-03 14:49:10

各班:

现转发申请缓交学费的说明,请知会本班的同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凡我校学生应自觉在每学年开学时一次交清学年的学杂费,毕业生如未交清学费(包括国家贷款和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均无法如期取得毕业证。

一、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向学校财务缴交不少于3000元的学杂费,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父或母已去世,经济确有困难者;

2、父或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3、父或母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4、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5、来自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

6、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需附有关证件);

7、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生活确有困难的。

二、申请缓交学费的程序:

1、学生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已缴交部分学费(以财务处发票为据),由学生本人在开学的第二周周五16点前(过期不予受理)打印并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在http://home.gdqy.edu.cn/institution/xschu/左下角处下载),并由家长签署意见,签章。附上近期家庭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2、由本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提交班委会讨论,班委集体讨论后交班主任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所在院(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签署意见,送学生处汇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经批准后的缓交学费学生应严格按照承诺按时缴交学费,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学生按照将其行为记录在广东省大学生诚信系统上。

三、其他规定

1. 申请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 经批准缓交学费者,允许随班学习,待缴交学费后补办注册手续。未经批准缓交期间,或未按时交费,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3. 对不能按时缴交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 凡以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生活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生,责令其一个月内交清学费,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5. 学校有权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将责令其两周内交清学费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6. 毕业时未交清学费者,要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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