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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4-26 12:4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把我院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我校学生手册以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态环境技术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纪;政治上要求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敢于批评不良现象;遵守课堂纪律和实验室规则,无旷课现象;综合测评中的一学年的德育分名列班级前20%。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学习,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无补考;一学年的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在全班前20%以内;每学期各门课程(含必修和限选课,下同)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且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

(三)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每学期体育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无体育课的班级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和我院综合测评审核组,根据学生平时参加文体活动情况、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评定成绩,成绩要求达到良好)。

(四)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以内。

第四条 “三好标兵”评选条件:

(一)从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综合测评每学期均在本班前10%,其中其中品德测评及学业表现测评成绩每学期均在本班前10%,每学期各门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纪;政治上要求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敢于批评不良现象;遵守课堂纪律和实验室规则,无旷课现象;综合测评中的一学年的德育分名列班级前20%。

(二)工作表现突出。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工作,能与同学打成一片。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每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在65分及以上,且平均分在75分及以上。

(四)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每学期体育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无体育课的班级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和我院综合测评审核组,根据学生平时参加文体活动情况、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评定成绩,成绩要求达到良好)。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且第三学年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二)三年综合测评总分在本班前8%以内(其中品德测评成绩在本班前20%以内,各门课程成绩在65分以上),在校期间各项表现突出,无违纪补考现象。

(三)学生参加学术、技能竞赛活动,被认定为国家级(参照教务处核定标准),荣获一等奖、二等奖,取得毕业资格,且三年综合测评总分在本班前50%,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违纪现象。

第七条 “创‘三好’积极分子”(在社会工作、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劳动、宣传等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一)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5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70分,每学期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

(二)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对校、院(系)、班级及宿舍的工作有较大贡献。

(三)学习进步快,成绩有明显提高(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名次提高10名及以上者),或者是在某一学科中成绩特别突出。

(四)在科研活动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取得较好成绩。

(五)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为集体争得了荣誉。

(六)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为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七)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卫生清洁劳动,不怕脏,不怕累,工作有显著成绩。

(八)关心集体,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热心为同学服务。

(九)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学校、院、班宣传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0.5%。

第九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8%。

第四章 评奖步骤和奖励方式

第十二条 评奖步骤:召开班级动员会,明确评选目的、要求,由班长总结本班同学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并对照“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的条件评选,填写“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我院审查。其中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须由我院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最后报学校审批。评选时,要征询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学生公寓管理公司等部门的意见,并考察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十三条 凡被评为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者,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归入档案,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在评选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全校评先活动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院(系)的评先活动由院(系)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负责,评先结果应在本院(系)集体讨论后,再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全校的评先活动,除“优秀毕业生”评选外,均在每年九月进行。“优秀毕业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生态环境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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