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化建设人才,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我校学生手册以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态环境技术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等级和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
等级
| 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 评选比例
| 奖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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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学金
| 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三好标兵”
| 全院“三好标兵”比例控制在0.5%以内
| 3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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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 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 8%
| 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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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学金
| 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2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80分,每学期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
| 12%
| 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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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学金
| 创“三好”积极分子: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5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70分,每学期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在社会工作、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劳动、宣传等方面表现积极。
| 16%
| 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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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同时获得多项先进荣誉称号者,以最高一项发放奖学金;2、其中,“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5%,“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8%;3、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在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由生态环境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技术学院
二0一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