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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4-26 12:50: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化建设人才,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我校学生手册以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态环境技术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等级和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

等级

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评选比例

奖金数额

特等奖学金

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三好标兵”

全院“三好标兵”比例控制在0.5%以内

3500元/人

一等奖学金

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8%

2000元/人

二等奖学金

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2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80分,每学期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

12%

1000元/人

三等奖学金

创“三好”积极分子: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5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70分,每学期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在社会工作、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劳动、宣传等方面表现积极。

16%

300元/人

(注:1、凡同时获得多项先进荣誉称号者,以最高一项发放奖学金;2、其中,“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5%,“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8%;3、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在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由生态环境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技术学院

二0一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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